第四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以及本市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