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南平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