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在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或者本市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