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