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第十九条有效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