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