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