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对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者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法规条文较少或者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仍有较大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四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