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第十六条有效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