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四条有效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在提请审议前完成法规草案的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