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地方性法规清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后,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进行清理的;
(三)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管理体制、管理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地方性法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清理的情形。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一并提出修改案或者废止案。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