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听取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