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确定起草工作负责人,落实起草工作人员,并根据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的要求,作出起草进度安排;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需写出报告,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