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项目建议。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项目建议,应当提交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项目建议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项目建议书应当写明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名称、规范的主要内容以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