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和器材,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对进入其经营和管理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