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并对下列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二)珍稀、濒危的;

(三)本市特有和具有地方特色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