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种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种业监管执法,依法查处种业领域各种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种业发展环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