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种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种业监管执法,依法查处种业领域各种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种业发展环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