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二)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