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第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急救(指挥)中心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承担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突发事件医疗急救处置以及急救能力培训等工作。省有关部门可以依托省属医疗机构或者省会城市急救中心设置省急救中心,负责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业务指导、质量控制、信息平台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