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院前急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社会公众现场救护行为,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