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院前急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社会公众现场救护行为,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