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教育、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院前急救知识宣传,加强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气道异物梗阻解除手法等技能培训,提高社会公众救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院前急救知识公益宣传,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电子信息平台应当定期循环播放院前急救知识公益视频,倡导自救互救理念。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院前急救事业。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与院前急救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