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等文件和制定依据,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综合信息平台报送。

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