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造成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的责任者,农机监理机构可吊销其驾驶证或操作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