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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其他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以上座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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