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经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