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按照河道整治规划修筑的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为河道行洪区。

无堤防河段的行洪区按其上、下游堤防设计和校核洪水位确定行洪区。

无堤防河流的行洪区按河道整治规划设计和校核的洪水位确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