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档案、党史、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档案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传播档案文化,提升全社会档案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