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