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向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档案数字化副本。对符合要求的档案数字化副本,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