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电子文件归档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数据标准要求,确保要素齐全。

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备份、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