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按照档案开放工作制度执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由审核单位出具不宜开放意见并说明理由、明确开放期限,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