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业务情况、商事调解员及专职辅助人员变动情况、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情况等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