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五年以上、实质性开展商事调解业务,且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业务机构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境外商事调解组织,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纠纷提供涉外商事调解服务。

支持和鼓励浦东新区商事调解组织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