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示范创建村、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振兴的财政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乡村投融资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