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乡村治理应当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创新议事协商形式和机制,推广积分制、清单制、屋场会等治理模式;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实现乡村事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施乡村振兴项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组织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使用财政资金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乡村建设发展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支持村民通过以工代赈、投工投劳形式参与村内公益建设和村内集体发展项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或者参与直接受益的乡村建设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指导并加强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全程监督,项目验收时邀请村民代表参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管护以及村庄保洁等公共服务的,应当经民主讨论决定,依法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提取、使用等情况,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