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施方案,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普及卫生厕所,综合考虑当地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人口数量、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推动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公共厕所,推广无害化公共厕所,推进农村旱厕改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综合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加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修复,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因地制宜开展垃圾分类,建立健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农户房前屋后院内、村道巷道、村边水边、空地闲地的绿化美化,因地制宜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