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财政监督事项已经作出的监督结果能够满足监督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