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财政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