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被检查单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