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