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依法提出的议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列入会议议程;

(二)不列入会议议程的,由大会主席团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应当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或者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并于当年九月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