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五日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通过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