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提出罢免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组织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