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建设活动的其他区域内规划设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禁止规划兴建妨碍防洪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