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