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