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天然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

捕捞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发放数量,由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持有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捕捞许可证核准的项目进行作业,并定期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签证手续。

新增、更新改造捕捞船舶,须经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