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养殖水体和养殖设施。

禁止偷鱼、抢鱼、毒鱼和其他侵害养殖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养殖水面钓鱼,须经养殖者同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