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施工现场机器搅拌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