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